2012年3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崔某到营口市某洗浴中心洗浴,因被害人王某前一天曾与洗浴中心领班被告人崔某发生过争吵,当日二人相见后被害人王某先动手打的被告人崔某,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崔某用刀将王某和崔某扎伤。经营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重伤,崔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有过错,被告人表示是被害人先动手的,是被害人引起的事端。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应由其全部承担。针对这一情节,站前区法院先行对本案进行调解。法院始终坚持“加强调解、司法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核心,做为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要课题。依法调解,与当事人开诚布公摆事,亮法规,分责任,取得当事人充分信任,提出方案。在调解过程中,不放过一丝有达成共识的可能,针对当事人所思所想,制定多套调解方案,切实急当事人所急,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警人。
本案被告人虽然否认有故意行为,但有被害人及在场证人予能证实其存在和被害人打在一起的情节,被告人崔某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如果本案调解不成,对被告人崔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被告人崔某的亲属会陷于绝境,而被害人因受伤害的经济损失也会无望得到实际赔偿,为我院的执行工作埋下隐患,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真正目标。通过注重调解,被告人崔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