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前夕,时值寒冬季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鞠明增、主审法官顾贵砚千里迢迢奔赴朝阳县羊山镇的一个小山村,将23万余元的赔偿款送到受害人及家属手中,至此,这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赶在新年、春节前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2012年2月2日16时40分许,司机邢某驾驶辽H770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辽H9822挂)沿朝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2KM处超车时,与同方向万某某驾驶的辽NCF71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万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万某某受伤后入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开放性颅脑外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脑出血、脑挫裂伤、脑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2月5日15时死亡。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经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邢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万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258065.53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贵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得知受害者一家五口是上有两位近八十岁的老人,下有未成年的孩子,还有身体瘦弱的妻子以及家里经济非常拮据的状况时,顾法官为了及早使受害方得到合理赔偿,不管是烈日炎炎的夏天,还是冰天雪地的寒冬,她常常是东奔西走,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万某等五原告因受害者万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1987.19元。
判决生效后,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使赔偿款追索到位,但由于受害者家属远离大石桥市,而且又是地处辽西北偏远的山村,路途遥远,加之受害者的家人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前来领取赔偿款。针对这一特殊情形,主管副院长郑永明要求要想方设法在新年前将赔偿款尽快送到受害者家中,让受害者家属过好新年、春节。院长都大鹏得知情况后,非常重视,当即指派民事一庭庭长鞠明增和主审法官顾贵砚完成此项任务。2012年12月26日早晨六点多钟,两位法官只匆匆地吃了口方便面,顶着朦胧的晨光踏上了专送赔偿款的长途。下午两点,当将赔偿款事宜全部履行妥当后,法官们才拖着疲惫的身躯、踏着月色返回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