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6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和女友青青(化名)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日前,经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青青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4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钢都管理区鑫达小区一居民的家中,将该户女主人的阿玛尼手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现金51700元、诺基亚与摩托罗拉手机各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品,所盗手包、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张某将其中一部手机及40000元现金交给其女友青青保管。青青明知是张某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案发后,青青窝藏的40000元赃款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女友青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青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青青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