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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出“险棋” 变卖查封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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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文航  发布时间:2013-03-06 13:47:54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张某本应自觉地依法履行双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然而,他不择手段,不守信用,采取掩耳盗铃的小伎俩,竟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案外第三人刘某,并准备携售房款外逃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没承想跑没有跑成,却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0年4月1日至5月12日,被告张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轻烧粉,并于2010年6月15日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款85,587,00元的欠条,双方还口头约定付款期限,但逾期后,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原告在多次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所欠货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前偿还80,000,00元,余欠款在规定的时间里还清,被告并作出了保证。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原告李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的同时,又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查封被告张某自有的楼房一户及附属阁楼全部,及时向房产部门以及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裁定书。裁定书中明确了在查封期间,可以居住,但不得买卖、毁损、转租、转借,抵押他人,如需买卖必须告知本院,经本院许可后方可买卖。

  2010年8月,张某在明知其名下坐落于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群益小区二期某户房产已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在未告知法院、未获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20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变卖给他人,后携售房款逃往广州、鲅鱼圈等地,将购房款挥霍一空。

  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编后:面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在执行上,有的被执行人常常怀着侥幸心理,目无国法,采用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故意毁损的手段,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以逃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此类罪行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挑战了司法机关执行秩序与审判权威,终获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潘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