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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力执行,胡老太终于住上了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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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文航  发布时间:2013-01-15 09:27:52 打印 字号: | |
  一起八十多岁的老母亲状告儿子继承权执行案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董佳才和其他干警的协助下,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依法保护了申请执行人胡老太的合法权益,让她如愿已偿地、高高兴兴地搬进了盼望以久的新楼房。为了表达感谢之情,日前,胡老太及全体家属给法院全体干警赠送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原告胡老太与七被告分别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与已故老伴原有71多平的房子。2010年12月14日,在动迁时,原告以还平的方式取得了大石桥市鹏源明居三期一套2011年,当原告准备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时,获知已被第一被告强行入住,致使原告无房安身,只好临时借宿在也是租房住的五儿子的家里。为此,在多次催要无望的情况下,胡老太起诉到法院,请求让第一被告及时倒出强占的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除第一被告外,其他六被告均自愿将继承的其父遗产份额赠与原告,故现原告享有争议房屋的绝大部分产权份额,而第一被告依法仅享有法定继承的争议房屋的十八分之一产权份额,折价为12,935.00元,且原告年老,体弱多病,除争议房屋外无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一被告虽辩称其系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的产权人,但第一被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第一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胡老太与七被告所争议的房屋产权归属原告所有;原告返给第一被告房价款12,935.00元,限第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倒出。

  判决后,第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老太唯一的要求是请求法院让被执行人倒出占有的房屋,在自己临终前能够住上楼房。面对耄耋老人祈求的目光,执行法官董佳才看在眼里,急在心头,计划着如何去圆满完成这起棘手的执行案。因为它难就难在这是一起家庭之间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又是一起涉及到回族之间的矛盾问题,加之被执行人个性偏执,其妻既是一个泼辣人,又是一个经常上访、缠访的人。另外,其他子女又都为申请执行人鸣不平,家庭矛盾较深,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民族矛盾激化等问题。针对这个难案,董法官没有退缩,没有推诿,千方百计去化解当事双方的长期积怨。在半年的时间里,董法官风里来雨里去,不知多少次往返于原被告之间说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劝说调解工作,并为此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听证会,虽然做了大量的多方面工作,但因双方矛盾极深,最终未能调和。

  2012年6月20日,执行法官董佳才在其他干警的配合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倒出房屋的措施,至此,这起因继承权纠纷执行案得以解决。之后,胡老太的全体家属在感谢信中写到:我们带着对法院的崇高敬意和无限感慨,感谢法院的干警在半年以来对我们母亲的关心和帮助。“群众无小事”这句话在你们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在终审判决结束之后,是你们不怕辛苦,为老母亲的容身之所奔波、忙碌。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时,是你们用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在执法局局长盖龙现场指挥、执行法官董佳才以及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使被执行人搬出,给我们的老母亲开启了一扇回归新房的希望之门。

  作为地方百姓的父母官,你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到为人民办事上,正因为有你们才会使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帮助,正因为有你们才会使违法乱纪之人得到惩罚,正因为有你们法律才会变得公正、神圣!
责任编辑:潘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