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边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处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事人双方均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2010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康某驾驶辽07T8892号农用三轮车驶至二道镇西大圈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林某相撞,致林某当场死亡。康某驾车逃逸,9月27日在盘锦被抓获。
经老边交警大队认定:康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家属向老边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赔偿巨额经济损失,但康某家境贫困,无力支付,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争议较大,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如何打开这个僵局,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进而达到案结事了?办案人员千方百计寻找线索,终于想到了车辆可能已投保。然而该车已几易其主,现又被卖到大连地区,行驶证也发生了变更,保险情况一时难以搞清楚,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在经过多方查找、多方取证、多次沟通、多次确认后,终于认定该车在中国大地锦州中心支公司进行投保的准确信息。
最终,民事部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条例当场赔偿林某家属11万元,被告康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给付原告人11.5万元,并当庭道歉,悔恨不已,得到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法院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已赔偿损失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