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而公正则体现于法官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官处理案件,才能具体感受到法官的公与不公。近日,南楼法庭审判员李金明审理了一起原告郭某与被告车某帮工致人损害纠纷一案。通过全过程的公开审理,使双方当事人感到案件“赢得堂堂正正”,“输得也明明白白”,真正地让人民群众深深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2010年9月11日14时许,第一被告车某携带自家所有圆柱型,直径约为600公分,厚度约为300公分的一块旧菜板找到第二被告车某(二人系表姐弟关系),欲将旧菜板凹心加工成平面。第二被告即带领第一被告到原告郭某开办的大石桥市百通木材经销处院内,在未找到原告及原告父亲时,即与原告厂内的员工商量能否加工,其中有的员工认为能加工,有的员工认为不能加工。原告雇佣的带锯手郝某便将菜板拿到带锯上用带锯加工。在加工过程中,由于菜板破碎,飞速的碎木块击中郝某面部,导致其受伤。第一被告将郝某送往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实施救治,但因救治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以大石桥市百通木材经销处之名与郝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签订赔偿协议书,支付赔偿款305000.00元。其后原告认为,郝某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并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复强调,我曾与原告的加工工人协商,他认为能够加工,于是,便将加工物放在带锯上,未作固定即开始加工,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加工工人的死亡与我无任何关系,属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并不存在帮工关系。原告用加工厂的设备,为我的菜板加工平面,我已与郝某约定支付加工费10元。所以,我们双方应为加工承揽关系,我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让我承担赔偿款,是不公平的。针对谁是谁非这一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为尽快地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达成一致,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员李金明三番五次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说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明确指出,原告身为雇主,不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对员工疏于管理。郝某的帮工,虽然未经原告同意,但在帮工时不注重安全,造成亡人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被告是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应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至于被告说双方已约定给付加工费,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也无法支持。因而判决:第一被告车某对原告郭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5000.00元承担30%责任,即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91500.00元(玖万壹仟伍佰元整)。第二被告车某对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之后,原、被告对上述判决均表示心服口服,表示不上诉。被告收到判决后,当即支付赔偿款50000元,余下款项的偿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