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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滋事端 有意伤害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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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10 14:14:52 打印 字号: | |
  家住大石桥市的侯某、刘某、贾某、李某等五名无业青年,于2010年12月20日晚,在老边区柳树镇东柳村一烧烤店聚餐时,因琐事与邻桌被害人宋某发生争吵,继而演化为厮打,侯某等五名被告人向宋某投掷啤酒瓶,导致宋某面部被打伤,经营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面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贾某等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五名被告提起公诉,老边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五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接受当庭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五名被告依法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判处拘役4个月”等刑期不等的一审判决。

  此案也再一次引发了我们对社会上无业青年应如何实施教育与帮助的思考。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