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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支书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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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21 14:13:5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某,原系营口市老边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近期被老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5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同村村民李某、刘某、马某、褚某出售已不使用的空白“农村居民私有房产执照”11本,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3500元,并为李某的3本房照填写了具体事项。2010年案发后,王某退还赃款人民币9.8万元。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变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同时没收了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某变造的3本农村居民房产执照。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