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崇刚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崇刚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3-3-202号家中与父亲张维彦、母亲于凤兰发生争吵,后用菜刀分别砍击张维彦、于凤兰头部及身体数刀。致张维彦当场死亡,于凤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被告人张崇刚案发时在其妄想等精神病理支配下将其父母亲杀死,可认定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已完全丧失,有别于正常人犯罪心理,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崇刚杀害亲生父母,并致二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张崇刚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已完全丧失,无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判后安置,鉴于张崇刚正处在患精神分裂症期间,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营口中院在宣判前做了大量工作,协调张崇刚住所地鲅鱼圈政府对其安置强制治疗,宣判后营口中院和鲅鱼圈民政局一同将张崇刚送至盖州市一家精神病院接受免费治疗。